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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和集镇:“五问”学习《监察法》
浏览次数:2640发布时间:2018-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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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不是司法机关,不是行政机关,是反腐败的政治机关。”2018年3月以来,仁和集镇积极组织全体党员干部专题学习《监察法》,对全镇100多名党员进行集中“充电”。学习中,仁和集镇纪委以“五问”为提纲,向广大党员干部介绍《监察法》。

一问监察委的性质。监察机关由人大产生,监察机关是与政府并列的国家机关,而非政府的组成部门,从而实现监察权和行政权的并列和分立。监察委员会将是专门的国家监察机关,与同由立法机关(人大)产生的行政机关(政府)、司法机关(检察院与法院)并列。

二问监察委的职责。监察委员会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而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监察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三问监察委的监督对象。实现了由监督“狭义政府”到监督“广义政府”的转变。监察委的监察对象分为六类:一是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四问监察委的监察权限。一是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二是对被调查人可以有条件地采取留置措施。三是监察机关需要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措施的,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五问谁来监督监察委。《监察法》从法律层面监督;人大机关从机构层面监督;自身建设从内在层面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