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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监察委员会主要职能职责
浏览次数:26701信息来源: 市纪委监委组织部发布时间:2018-11-09

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市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市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主要职能、职责如下:

(一)主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市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三)市纪委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按照党章等规定,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四)市监委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五)市监委按照管理权限对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进行监察。

(六)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政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国家监察工作的宣传,对党员及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遵纪守法、为政清廉的教育;组织和指导全市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工作。

(七)负责对全市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国家监察工作的政策研究及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拟定全市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政策规定。

(八)对全市各镇(街)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对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建议。

(九)会同市直各部门党组(党委),各镇(街)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镇(街)纪(工)委领导班子干部人选;负责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市直各部门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的提名、考察,并提出调整、交流和任免意见及其组成人员的管理。

(十)承办滁州市纪委、滁州市监委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加强对下级纪委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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