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检举控告处理程序,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纪委监委信访室归口接收检举控告人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的检举控告:
(一)向纪检监察组织邮寄信件反映的;
(二)到纪检监察组织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的;
(三)拨打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电话反映的;
(四)向纪检监察组织的检举控告网站、微信公众平台、手机客户端等网络举报受理平台发送电子材料反映的;
(五)通过纪检监察组织设立的其他渠道反映的。
其他机关、部门、单位转送的属于纪检监察组织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派驻或者派出纪检监察机构、巡视(巡察)机构在非驻点巡视(巡察)期间移交的检举控告,市纪委监委机关、领导和各部室接收的检举控告。
第二条 信访室对接收的检举控告进行筛选,认真甄别。属于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应当进行编号登记,按规定录入检举举报平台。
第三条 信访室对接收的检举控告进行筛选甄别后,提出拟办处理意见,填写《重要信访举报拟办单》,连同举报件一并呈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协管领导阅批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送。
第四条 属于本级受理的初次检举控告,应当移送本委纪检监察室或者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将移送情况通报案件监督管理室;对于重复检举控告,按规定登记后留存备查,并定期向有关初信承办部门通报情况。
涉及违反党风政风建设等问题的检举控告,移送党风政风监督室;涉及纪检监察干部违规违纪违法等事项的检举控告,移送干部监督室;其他属于本级受理或者需提级办理的重要检举控告,移送市纪委监委各纪检监察室。
第五条 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径送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并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反映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检举控告,应当径送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
第六条 属于下级纪检监察组织受理的检举控告,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送相关纪检监察组织。
第七条 对反映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送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接到检举控告的,经与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协调,可以按规定受理。
第八条 属于受理范围外的来信,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送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处理。通过来访、来电、网络举报受理平台等方式反映的,应当告知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单位反映。
第九条 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逐件登记、建立台账,及时办理。
第十条 承办部门应当对收到的检举控告进行认真甄别,对没有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或者属于其他纪检监察组织受理的检举控告,在沟通研究、经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按程序退回信访室处理。
第十一条 承办部门对属于本级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结合日常监督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适当了解,提出处置意见,经集体研究并经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以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处置。
第十二条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检举控告,一般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并报送核查处理情况;经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特殊情况需要再次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检举控告承办部门对拟上报的核查处理情况,应当集体审核研究,经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四条 信访室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重复检举控告的,不再告知。
第十五条 承办部门应当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检举控告人提出异议的,承办部门应当如实记录,并予以说明;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承办部门应当核查处理。
第十六条 承办部门每季度向信访室反馈已办结的检举控告处理结果。反馈内容包括处置方式、属实情况、向检举控告人反馈情况等。
第十七条 案件监督管理室加强对检举控告办理情况的监督。信访室、各纪检监察室、党风政风监督室、干部监督室应当定期向案件监督室通报有关情况。